时间:2021-05-12 阅读:991
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投资者诉飞乐音响(60065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迎来大胜。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飞乐音响应向315名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1.23亿余元。相较原告诉请赔偿总金额,法院判决赔付比例超过84%,人均获赔39万余元。
据悉,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该案源自飞乐音响4年前的虚假陈述行为。众维515主办飞乐音响股民索赔的吴立骏律师提示,符合法院裁定的本案权利人范围的飞乐音响受损股民
2019年11月1日,上海证监局对对飞乐音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飞乐音响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时任总经理庄申安、时任董事长黄金刚、时任总会计师李虹、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开兰被警告并分处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罚款。
经查,因子公司2017年度对参与的智慧沿河、智慧台江两个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条件的项目提前确认收入,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收18018万元、利润3784万元;2017年三季报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收72072万元、利润15135万元。由此,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构成虚假陈述。
投资者民事索赔诉讼随后展开。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人推选其中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发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2021年3月30日,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买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通知费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辩论。庭审中就投资者损失核定还引入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该方法将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组合参考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了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权重,能够客观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间因市场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具体影响程度。对于代表人为维护投资者权利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通知费,法院对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吴立骏律师提示,上海金融法院裁定的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7年8月26日(含)至2018年4月12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4月12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飞乐音响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请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损股民,可登录“众维515网”或加微发送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提交获赔报名申请。截止2018年3月末,飞乐音响股东有64481户,其中应有相当比例股民具备索赔资格。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代表人诉讼效力扩张原则,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后续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适用生效判决并根据前述计算方法明确被告赔偿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飞乐音响2020年报披露,截至今年3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共计291件,包括1件代表人诉讼(含315名原告)及290件普通诉讼,原告诉请赔偿金额合计25427.76万元,公司已将预计总赔偿金额及律师诉讼费等1.81亿元确认为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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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乐音响(6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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