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0 阅读:1148
1月18日,*ST大洲(000571)公布了公司涉投资者索赔诉讼的最新进展:继1月8日公司公告海口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7名投资者投资损失11.71万元(含诉讼费,原诉请赔偿金额44.08万元)后,1月15日公司再收到8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诉请赔偿63.55万元,法院判决公司赔偿11万余元(含诉讼费)。
至此,公司已披露的21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原告索赔总额766.62万元),其中已有15起原告一审胜诉,个案判决赔付比例最高约为原告诉求的44%,总体上投资者获法院支持的赔付比例超过二成。
众维515证券索赔网主办*ST大洲投资者索赔诉讼的吴立骏律师表示,本案在诉原告大部分一审胜诉,后续诉讼前景已趋明朗乐观,符合索赔条件的*ST大洲股民可积极报名委托依法维权挽损。
此案要追溯到一年前。2020年1月,海南证监局对新大洲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新大洲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陈阳友等4名责任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处10-30万元罚款。新大洲时任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新大洲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实控人陈阳友同时被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ST大洲存在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新大洲实业公司为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承诺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股权回购价款1.12亿元、业绩补偿款953.91万元等费用)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尚衡冠通对蔡某寅、张某宇共8826.35万元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此后投资者维权行动展开。
从已有判决分析,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又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大部分源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小部分由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故一审判决赔偿的比例不算高。
尽管如此,*ST大洲仍然拟提起上诉。公司表示,处罚决定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称,上述违规担保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与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资料显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摩托车、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煤炭生产及其深加工、物流、房屋租赁等业务,于1994年5月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2018、2019年累计亏损近15亿元,2020年1-9月再亏0.9亿元,三季末每股净资产仅0.80元。公司此前已多次提示或有财务退市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据*ST大洲新近公告,不久前入主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已与公司签署协议,拟以现金方式支持公司解决存在的资金占用事项(已实际支付4650万元),体现了公司实控人王文锋及大股东对解决关联方占款问题的支持,可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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