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度

獐子岛“求锤得锤”被移送警方,首批44名股民索赔372万元诉状已递交大连中院

时间:2020-09-11 阅读:963


为掩饰财务舞弊,数年间一再甩锅扇贝、挑战市场底线的獐子岛,一头撞上了“零容忍监管”的坚壁。业内人士表示,“罚酒三杯”已成过去,“行、刑、民”全方位立体追责织就的法网,正在让游戏股市、为祸股民的害群之马们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9月11日晚间,证监会官网要闻栏发布消息,獐子岛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将獐子岛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的2020年6月15日,证监会已对獐子岛及相关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对獐子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吴厚刚等15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处最高30万元最低3万元罚款,罚款合计201万元。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吴厚刚被终身市场禁入,另3名主要责任人分别被采取10年、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认定,獐子岛2016年虚增利润1.3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2017年虚减利润2.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9%。

在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亏损的情况下,獐子岛客观上利用海底库存及采捕情况难发现、难调查、难核实的特点,不以实际采捕海域为依据进行成本结转,导致财务报告严重失真,2016年通过少记录成本、营业外支出的方法将利润由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将以前年度已采捕海域列入核销海域或减值海域,夸大亏损幅度。公司还存在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年终盘点报告和核销公告披露不真实、不及时披露业绩变化情况等违法事实。


而北斗导航定位系统在调查中的创新性运用,让獐子岛自以为得计的造假手段暴露无遗。证监会表示其一贯重视科技执法工作,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广泛应用,证监会稽查执法工作将更加智慧、高效、精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必将无处遁形。

证监会更严辞指出,獐子岛财务造假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破坏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和市场诚信基础,依法应予严惩。下一步,证监会将全力支持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侦办,坚决落实“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行政处罚与刑事惩戒、民事赔偿有机衔接的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事实上,投资者对獐子岛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索赔集体诉讼已在路上。吴立骏律师介绍,本周五(9月11日),其团队代理的首批44名獐子岛受损股民的起诉状已递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金额共计约372万元,正在等待法院下一步通知。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凡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买入獐子岛且2018年1月30日盘后持股的受损投资者,可上众维515网或微信zw515wq发送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提交获赔报名申请。2017年底和2018年3月底,公司股东总数分别约5.92万户、5.66万户,推定具备索赔资格的投资者应不在少数。


值得关注的是,对上市公司造假欺诈的刑事追责远非始自今日。

2000年12月,成都中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实业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何行毅、原总经理焉占翠和原财务部副部长陈哨兵等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颁布后首个上市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2003年1月,东方电子原董事长隋元柏、董秘高峰、财务总监方跃被烟台中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更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9月,上海一中院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判处匹凸匹、慧球科技原实控人鲜言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18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从江苏琼花、博远投资、华锐风电、中毅达、上海普天等上市公司前高管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获刑,到大智慧实控人张长虹、康得新实控人钟玉、康美药业实控人马兴田等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近年来,证监会协同公安机关不断强化行政刑事执法合作,坚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犯罪行为。

2018年,证监会先后向公安机关移送金亚科技、雅百特、华泽钴镍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今年7月31日,证监会通报,近日证监会依法将10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以来,证监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等案件24起,包括康美药业(600518)财务造假、天翔环境(300362)实际控制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典型案件。

维权人士表示,当前,证监会对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违规保持“零容忍”,通过推动构建起自律管理、日常监管、行政稽查处罚、刑事追责惩戒、集体诉讼和民事赔偿有机衔接、互相支持、权威高效的资本市场执法体系,能够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让证券市场违法乱纪者付出沉重代价,从源头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证券法和注册制背景下,证券市场已迎来最严监管时代,法治供给持续完善,在震慑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将倒逼市场主体强化契约精神,净化市场生态,从给投资者交出一份干净、真实的财务报表做起,保障我国资本市场沿着法治诚信的道路行稳致远。

附: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