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方正证券安硕信息投资者索赔又有新“斩获”,但两案诉讼时效均已届满

时间:2020-07-26 阅读:876

一、方正证券新增一审判决及调解案件676件,已审结1300余件计提近3000万元预计负债


方正证券(601901)2020年7月24日发布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不再接受新增委托)。本次新增一审判决及调解案件合计676件,公司作为被告需承担责任的金额3981.15万元(含赔偿金额及案件受理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986.93万元。


2017年5月,方正证券因未依法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方正集团等被告提起诉讼。前期长沙中院已受理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1323件,均已作出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一审判决中的1129件案件均已上诉,其中853件已经湖南高院审结,其余276件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收到264件案件的终审法律文书,含:


(1)湖南高院对257件案件作出终审《民事裁定书》,一审判决生效,公司、方正集团需赔偿原告损失993.46万元(含赔偿金额及案件受理费)。


(2)湖南高院对7件案件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方正集团等按照 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湖南高院改判公司、方正集团按照1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合计612.63万元(含赔偿金额及案件受理费)。


综上,公司前期已公告的1323件案件,其中1311件已终审了结,尚有12件未收到终审法律文书。对于已收到终审法律文书的案件,公司将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赔付义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长沙中院新受理案件807件,其中:(1)629件案件,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已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公司应赔偿原告3466.98万元(含赔偿金额及案件受理费)。


(2)47件案件长沙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公司按照15%的责任比例应赔偿514.17万元(含赔偿金额及案件受理费),其中1件案件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余46件案件仍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3)8件案件法院准许撤诉,公司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其余123件案件,长沙中院仍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请公司赔偿金额529.7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部分原告对已终审的案件结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申请案件108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中45件的再审申请,公司尚未收到其余63件的再审结果法律文书。


公司前期对该类诉讼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3619.34万元,后续根据实际履行赔付义务的情况及新增案件情况对预计负债进行了冲减与补提。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986.93万元。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二、安硕信息(300380)23日发布投资者诉讼进展公告(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不再接受新增委托)。公司新近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其中(1)85起一审判决被告安硕信息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34.21万元(原诉请赔偿1178.9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160918.32元。(2)3起二审判决驳回被告安硕信息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55.57元由上诉人安硕信息负担。公司已按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上述相关诉讼赔偿损失进入公司损益表。



2016年12月16日,安硕信息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认定被告安硕信息在多次接待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与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披露的信息为被告安硕信息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安硕信息的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被告安硕信息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原告投资发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