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5 阅读:1376
距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仅两月,广受关注的ST天业(600807)证券索赔案迎来集中开庭。
2019年12月24日上午11时,许姓投资者诉ST天业(60080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法庭开庭(点击链接观看庭审直播),众维515证券索赔团队主理吴立骏律师代理原告出庭。
据其介绍,原告许先生2017年12月4日买入天业股份44400股,成本价10.71元/股,之后一直持有至原告主张的揭露日之后。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计算,本案基准日应为2018年8月15日,基准价为3.50元/股,许生主张索赔的法定投资损失超过32万元【(10.71-3.50)元/股*44400股】。提示: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买入天业股份(600807)股票,且在2018年5月2日持有该股而产生浮亏的投资者,可联系众维515报名加入后期诉讼。
本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2日,但在揭露日认定、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扣除及原告损失计算方式上均有争议。
1、被告方ST天业公司主张本案揭露日是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即2019年8月14日,而原告方认为,按照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应当结合首次公开、风险提醒、价格变动三方面进行考量。虚假陈述被揭露的意义在于对市场发出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慎重判断股票价值,从而对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并不意味着要求对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的详细公告。
原告方指出,在ST天业公告被证监会调查期间,其股票正处于停牌状态。2018年5月16日复牌后,ST天业连续20多个跌停,之后曾在2018年8月7日跌至每股1.96元。对比复牌前收盘价每股10.01元,该期间跌幅高达约80%,远远大于同期上证综指和被告公司所属行业指数跌幅。综上,本案揭露日应该定为立案调查公告日即2018年5月3日。
2、被告公司要求计算原告损失时扣除相应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而原告认为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不应扣除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被告应全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原告方认为,ST天业期间跌幅最高达80%,较基准价3.50元跌幅亦达65%,原告的投资损失完全是被告公司的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后果,与同期大盘和所属行业指数表现不相关;被告公司重组终止亦是由于其涉及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所致,故亦不存在非系统风险。
3、对于原告损失计算问题,被告认为应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而原告投资者则主张应按“实际成本法”的计算方式。
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环节结束后,法庭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同意,被告方也同意但尚无具体的调解意见。主审法官表示,鉴于双方均同意调解,庭后法官将主持调解,如调解不成,合议庭将根据各方的举证评议后作出裁决,宣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019年10月25日晚间,ST天业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天业股份存在五宗违法行为,涉及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债务未能清偿、重大诉讼仲裁等信息未及时披露、未披露及虚报利润等多个方面,持续时间长达5年且数额巨大。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曾昭秦等21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处90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款,各项罚款共284万元。证监会同时对曾昭秦等5人分别采取终身、10年、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天业股份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9.24万股民严重套牢,早在2018年11月,吴立骏律师就曾代理部分原告投资者出庭,其团队接受的天业投资者委托已近1500例,而不完全统计,迄今该系列案件已有超过3200人登记索赔。今年12月7日,ST天业公告,济南中院已立案受理19名当事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的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528.07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12月以来,济南中院已密集安排多场开庭审理此系列案件,吸引了较高的关注热度。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栏目显示,24日的这场庭审,仅几天时间观看人次已近2000。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济南中院审理的投资者诉山东墨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法院判决投资者胜诉,被告公司赔偿投资者72%的损失。山东墨龙今年三季报显示,截止2019年10月30日,法院受理的投资者索赔案件涉案金额近6985万元,已判决或调解结案的案件结案金额3182.53万元(已支付2442万余元),公司针对该事项已累计计提32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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