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4 阅读:1416
提示:2016年12月27日持有15五洋债(122423)和/或15五洋02(122454)的债民,可网上报名索赔
作为中国债券市场首例欺诈发行案暨非上市公司之上市债券欺诈发行/违约案首案,15五洋债(代码122423)、15五洋02(代码122454)主承销商——德邦证券及其当事责任人日前被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众维515证券索赔网注意到,这已是继五洋建设、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之后,五洋债违约案责任主体收到的证监会第三份罚书,而五洋债民事赔偿诉讼,也因全案证据链趋于完整、履行赔偿主体进一步明确而得以全面激活,目前已有百余受损债民索赔逾2500万元。
众维515网www.zhongwei515.com提示:凡是在2016年12月27日持有15五洋债(122423)和/或15五洋02(122454)的债民,可网上报名加入后续诉讼。
2019年11月20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邦证券、周丞玮、曹榕等6名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定,德邦证券责任主体在五洋建设债券项目中存在三大问题:
1、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数额为30.03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为30.51%。据了解,德邦证券的项目需要经过质控、合规、内核三道审核流程。而质控内核初审意见认为应收账款在资产总额中占比较高,并提请内核委员及项目组关注应收账款回收风险问题。而项目组成员没有实际查阅有关明细资料,没有充分调查企业的应收款项形成原因、收回的可能性等,仅仅根据对发行人的问询,就回复内部核查部门及内核委员会五洋建设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小。
2、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五洋债募集说明书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显示,截至2015年3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38.93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39.55%。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在发行人资产中占比较高的问题,项目组回复质控内核委称,“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均取得了资产评估报告,并以此确定公允价值,具体形式、位置、价值确认依据均在评估报告中提及,项目组已取得了这些评估报告”。而实际上,项目组并未获取五洋建设所有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东舜百货和华联商厦两处入账依据为房地产价值咨询报告,而非资产评估报告。
3、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德邦证券项目组成员知悉,2015年五洋建设控股子公司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已签订协议,将东舜百货以大幅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沈阳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可能会对五洋建设产生重要影响。但德邦证券未依照要求将此写入核查意见中。
综上,德邦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所述的情形。
证监会决定,对德邦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时任相关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也被予以处罚:项目负责人周某、部门负责人曹某被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并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其他3名当事责任人员被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2007.44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完成了五洋建设涉嫌欺诈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违法一案的听证和复核程序,对五洋建设及21名当事人给予总额高达4394万元的罚款,这也是中国债券市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
2015年8月与9月,五洋建设分别在上交所公开发行了15五洋债(三年期)、15五洋02(五年期)两只小公募债券,合计发行金额13.6亿元,上述债券均由德邦证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未能偿还回售及付息资金,出现回售违约,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
经证监会查明,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通过以上方式,五洋建设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05.47万元。
2015年7月份,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多于9359.68万元,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1.04亿元),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以通过上述财务处理方式编制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假财务报表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骗取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2019年1月22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和2名当事人作为五洋建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的审计机构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大信所被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2名在案涉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被给予警告并分处10万元罚款,同时分别被采取五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认定,上述受罚主体未勤勉尽责,在审计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5月14日,杭州中院开庭审理了16件五洋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所等六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案金额2200多万元。截至5月14日,杭州中院共受理该系列案件104件。
11月22日,众维515证券索赔团队主办吴立骏律师又在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了相关材料,代理7位五洋债持有人向德邦证券提起诉讼,起诉其虚假保荐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涉讼金额超过300万元。
吴立骏表示,五洋建设目前可以判断无法全额清偿债民损失,德邦证券应当100%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五洋建设已被定性为欺诈发行。但五洋债是没有抵押物的信用债,而五洋建设又资不抵债,不具备偿还能力。五洋建设已于今年年初进入破产重整阶段,五洋债持有人可能蒙受巨大亏损。
另一方面,保荐人德邦证券违法违规保荐对投资者损害巨大,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理,而其财务履行能力极强,可在较大程度上保证受损投资者的赔偿执行落到实处。此次德邦证券被处罚,使该案证据链趋于完整,有助于法院综合裁量尽快对该案作出判决。
至于德邦证券是承担全额连带责任还是部分连带责任,有待最后的判决。据了解,部分法院在判决中介机构承担责任时,会写清楚比例(例如20%-30%),投资者只有在这个比例的范围内,才能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凡是在2016年12月27日持有15五洋债(122423)和/或15五洋02(122454)的债民,可登录众维515网上报名,后续不仅可能获得五洋建设破产重整后的部分本金和利息的赔偿,还可能获得欺诈上市的侵权责任的赔偿,该部分赔偿主要由券商进行补偿,案件将在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与杭州中院并行为不冲突的两个案子。投资者获赔前无需承担任何诉讼费用,参加索赔只会得到赔偿而不会受到损失。
二级市场上,15五洋债(122423)发行量8亿元,发行价100元,发行票面利率7.78%,上市日期2015年9月10日,2017年8月9日盘后停牌, 收盘价85元;15五洋02(122454)发行量5.6亿元,发行价100元,发行票面利率7.8%,上市日期2015年11月2日,2017年8月10日盘后停牌,收盘价3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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