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度

盛运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时间:2019-09-20 阅读:1032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19-140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3 月 28 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盛运环保”)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 201902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9 年 9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3 号(以 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3 号主要内容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胡凌云、杨宝、王仕民、刘玉斌、 丁家宏、张粮、范成山、韦文金、宋安宁、祝朝刚、郑凤才、赵晓阳、乔广义、 程晓和、杨吉涛、潘岚松: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盛运环保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盛运环保 2016 年度报告少计资产、负债 978,389,345.44 元,存在虚假 记载 

经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盛运环保及其 13 个子公司名下 23 个银行 账户未纳入财务核算。2016 年,上述银行账户借方发生额累计 749,568,960.5 2 元,贷方发生额累计 749,158,532. 88 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盛运环保及其子公司共发生 21 笔借款(包括前述表外账户借款)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造成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少计资产和负债, 涉及金额共计 978,389,345.44 元,占当期资产总额 11,048,797,720.18 元的 8. 86%,占当期净资产 5,214,628,870.52 元的 18.8%。对此,盛运环保 2017 年度报告对该事项作出如下会计差错更正:“本报告期,本公司发现前期有未入账的资产及债务 , 更正调整增加资产 978,389,345.44 元 , 调整增加负债 978,389,345.44 元”。 盛运环保 2016 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和负债 978,389,345.44 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盛运环保未按照规定披露 2014~2018 年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2014~ 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盛运环保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发生 52 笔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金额合计 3,907,268,781.52 元,主要是为盛运环保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子公司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后盛运环保未及时对外披露,也未在 2014~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年份发生的共计 27 笔担保事项。 盛运环保未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第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2014 年修订) 9.1、9.11 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也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4] 21 号)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 24 号、证监 会公告[2016]31 号)第四十一条要求,在 2014~2016 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发生的 27 笔担保事项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盛运环保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盛运环保与控股股东开晓胜控制下的安徽润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钢 结构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关联交易情况,占用资金累计金额 204864.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8.6%,达到《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9.1、10.2.4、10.2.11 有关重大关联交易的临时披露标准,盛运环保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 31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 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盛运环保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有关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四、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逾期债务情况 

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在公司债券私募债 15 盛运 01、16 盛运 01、一 般公司债 17 盛运 01 存续期间,发生了 12 笔其他对外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情形, 盛运环保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以上违法事实有盛运环保公司章程、2014~2017 年年度报告、临时公告、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法院传票或裁定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认为:盛运环保作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规重大担保、 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等事项,披露的 2014~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 条、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其他债务逾 4 期违约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情形。 


开晓胜时任盛运环保董事长,管理盛运环保日常业务,应当保证盛运环保作为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所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盛运环保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开晓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开晓胜作为盛运环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相关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直接授意、指挥并实施设立表外账户进行借款、为关联方提供重大担保、为其控制的企业提供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 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时任董事胡凌云在开晓胜的指示下负责开立部分表外银行账户,直接参与实 施表外融资行为;时任财务总监杨宝,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盛运环保 2016 年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直接责任。胡凌云、杨宝还应当对盛运环保 2014~2017 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是盛运环保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盛运环保董事、总经理王仕民,盛运环保董事、副总经理刘玉斌、丁家 宏、盛运环保董事张粮、独立董事范成山、韦文金、宋安宁、董秘祝朝刚、盛运环保副总经理郑凤才、赵晓阳、乔广义、监事程晓和、杨吉涛、潘岚松等人在盛运环保 2014~2017 年全部或部分年度报告签字,保证盛运环保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是盛运环保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责令盛运环保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开晓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胡凌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杨宝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王仕民、刘玉斌、丁家宏、张粮、范成山、韦文金、宋安宁、祝朝刚、郑凤才、赵晓阳、乔广义、程晓和、杨吉涛、潘岚松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开晓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开晓胜作为盛运环保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其指使、安排人员通过设立表外账户进行借款、违规提供担保、为其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的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开晓胜采 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一)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已决定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 局的后续工作,积极整改,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坚决杜绝类似 问题的再度发生; 

(二)公司将启动内部问责制度,对于涉案相关经办人员的伪造公章、伪造部分董事签名等违法行为,采取包括不限于报案等法律措施,以维护公司及部分董事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将积极配合司法重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推进司法重整程序; 

(四)公司在本次《事先告知书》里涉及的违法行为没有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情形,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第(八)项至第(十) 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