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16 阅读:1545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19-042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晋 01 民初 530 号、667 号、668 号、672 号、674 号、718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自 2018 年 9 月 22 日至今多次发布了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件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详情请见:公司自 2018 年 9 月 22 日至今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 告(公告编号:2018-097、2018-102、2018-114、2018-120、2019-02、 2019-09、2019-019、2019-021、2019-023、2019-028、2019-029、 2019-030、2019-030、2019-038 号、2019-039 号、2019-041 号)。
三、判决情况
1、关于(2019)晋 01 民初 530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25,584.2 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彦男投资损失人民币 24,583.6 元。
2、关于(2019)晋 01 民初 668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5,246.27 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克臣投资损失人民币 5,246.27 元。
3、关于(2019)晋 01 民初 667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3,997.38 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亚楠投资损失人民币 3,997.38 元。
4、关于(2019)晋 01 民初 672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13,089.13 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昭投资损失人民币 13,089.13 元。
5、关于(2019)晋 01 民初 674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8,600.57 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桂祥投资损失人民币 8,600.57 元。
6、关于(2019)晋 01 民初 718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206,435.7 元、交通费及利息。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扬投资损失人民币 113,065.57 元;驳回原告李扬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共收到部分股民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109 起,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 55 份(涉及公司赔偿金额共计 2,729,268.94 元)。 针对一审判决,公司将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上述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六、备查文件
(2019)晋 01 民初 530 号《民事判决书》;
(2019)晋 01 民初 667 号《民事判决书》;
(2019)晋 01 民初 668 号《民事判决书》;
(2019)晋 01 民初 672 号《民事判决书》;
(2019)晋 01 民初 674 号《民事判决书》;
(2019)晋 01 民初 718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6 日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19-041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19)晋 01 民 初字第 822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823 号、(2019)晋 01民初字第 824 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戴汉球、闫杰、吴出忠。 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戴汉球、闫杰、吴出忠 3 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 币 415,424.6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字第 822 号、(2019)晋 01 民 初字第 823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82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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