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度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进展的公告

时间:2019-09-07 阅读:1460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 2019-057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6 起一审判决;23 起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6 起共同被告;23 起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26 起一审案件原合计诉讼金额 900,445.27 元,一审判决金额 547,424.80 元(含赔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3 起二审案件原 诉讼金额 15,305,404.62 元 , 二审判决 赔偿款及利息合计7,116,182.64 元,案件受理费 72,579.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相关承诺,二审涉及金额相关方已全额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 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发来的 26 份《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发来的 23 份《民事判决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中院对 26 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高院对 23 起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序号 原告 被告 合计诉讼金额(元)

1 叶新华 公司、赵薇 133,756.98

2 王海峰公司、龙薇传媒、孔德永20,687.00

3 张全胜等 9 名自然人 公司、赵薇、孔德永 253,314.90

4 吴臻等 15 名自然人 公司、赵薇 492,686.39

合计 26 名自然人 900,445.27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 900,445.27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 26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有关方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一审案件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对叶新华诉公司、赵薇案件,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叶新华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卖出公司股票的相应投资结果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叶新华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2975.00 元,由原告负担。

(二)对王海峰诉公司、龙薇传媒、孔德永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 11,384.38 元。

2、龙薇传媒、孔德永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公司、龙薇传媒、孔德永共同负担 85.00 元。

4、驳回王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张全胜等 9 人诉公司、赵薇、孔德永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 137,046.01 元。

2、赵薇、孔德永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赵薇、孔德永共同负担 2,177.00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对吴臻等 15 人诉公司、赵薇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 389,285.01 元。

2、赵薇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赵薇共同负担 7,447.40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案件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翠琼等 23 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合计为 15,305,404.62 元。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及相关方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 7,116,182.64 元。

公司及相关方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72,579.00 元,由公司及相关方负担。

四、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 2017 年 8 月 4 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二审涉及金额相关方已全额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 01 民初 2461号-2466 号、(2018)浙 01 民初 2468 号-2471 号、(2018)浙 01 民初 3071 号、(2018)浙 01 民初 3074 号-3081 号、(2018)浙 01 民 3083 号、(2018)浙 01民初 3086 号-3088 号、(2018)浙 01 民初 3090 号-3092 号。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 636 号-643 号、(2019)浙民终 652 号、(2019)浙民终 654 号-656 号、(2019)浙民终 950 号-951 号、(2019)浙民终 953 号-954 号、(2019)浙民终 957 号-958 号、(2019)浙民终 960 号-964 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