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06 阅读:1413
导语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顺灏股份赔偿李薛林等46名自然人的经济损失合计5,049,740.77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9月6日,资本邦讯,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顺灏股份(002565)”)发布了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公告显示,顺灏股份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受理46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顺灏股份赔偿李薛林等46名自然人的经济损失合计5,049,740.77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据悉,2016年7月27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
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被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原告赔偿。原告购买证券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
对于部分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中可能发生的赔偿,公司将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80%计提预计负债,且公司将以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款项优先赔偿投资者;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公司从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的款项不足以覆盖上述公众股东诉讼事项产生的损失,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为公司承担兜底补偿责任,确保公司不因此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此外,顺灏股份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许卢辉宇等13位自然人撤回起诉。
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原告卢辉宇等15人诉被告顺灏股份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卢辉宇等13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原告卢辉宇等13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卢辉宇等13人撤诉。原告卢辉宇等13人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9,593.2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796.65元,由原告卢辉宇等13人负担。
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公司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80%的责任。经公司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上述部分投资者已自愿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款金额为诉请金额(不包括利息部分)的30%计算,公司需要赔偿上述原告合计金额1,536,431元,案件受理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根据和解结果公司可以冲回预先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增加利润总额2,489,846.80元,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正面影响,将可能有利于促进其他投资者接受调解,节约司法成本,公司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主营业务经营上。
顺灏股份8月3日的公告显示,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受理32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32名投资者索赔818.73万元。顺灏股份表示,将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80%计提预计负债,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担兜底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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