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3 阅读:1304
“被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X赔偿经济损失1670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被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月23日上午,众维515团队吴立骏律师收到的这份发自武汉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宣告了由其代理的最早诉武汉凡谷(002194)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的部分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这也是该案原告股民的首次胜诉。据悉,本次他拿到的一审胜诉判决涉及10位原告投资人,赔偿比例多在诉求金额的六、七成之间。
“在本案关键的揭露日认定上,法院完全支持、采纳了我方在法庭辩论中提出的主张和观点。”吴立骏律师介绍,因2016年半年报和三季报财务信息披露失实,武汉凡谷2018年3月被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在2017年3月25日、4月26日,武汉凡谷先后发布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修正公告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修正公告。
“在此前的法庭辩论环节,被告律师认为本案更正日/揭露日应为2017年4月26日,而我方认为,揭露日的认定原则,除了要把握首次揭示违法违规行为这一时点特征,还应该考虑揭示行为后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大小即股价的跌幅,揭示后跌幅越大则揭示力度越强,更正日(揭露日)的特征就越明显。”他分析指出,2017年3月25日武汉凡谷发布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后,股价单日下跌幅度达到7.05%,而4月26日的两份业绩修正公告发布后公司股价波动幅度不大,因此本案的更正日应为2017年3月25日。
“武汉中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在出现多个揭示行为时认定引起股价跌幅更大的一个时点为更正日/揭露日,是《证券法》和最高法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精准贯彻体现,更好地维护了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吴律师表示,这场胜诉的得来算得上是一番辛苦不寻常。早在2018年6月,由其代理的数十名武汉凡谷投资者的起诉就被武汉中院立案受理。由于被告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原本传票上定的2018年9月的开庭时间被延后,直至数月后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案件审理才得以重启。2018年12月,该系列案件在汉密集开庭,如今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
一审判决的产生也让本系列案件的前景开始明朗。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根据武汉中院送达的诉讼文件,以武汉凡谷集团为被告的虚假陈述案件共计75件(其中本年新增案件3件,新增索赔金额168,502.26元),索赔金额共计6,011,600.75元,其中73起案件已经开庭尚未判决,2起案件尚未开庭;集团公司已根据律所对赔偿结果的初步预估法律意见确认预计负债6,011,600.75元。随着一审判决的陆续下达,众维515团队代理的该案第二批原告委托人也即将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武汉凡谷索赔适格条件】根据一审判决,凡在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3月24日期间买入武汉凡谷股票,且在2017年3月24日收盘仍持有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可报名加入后续集体诉讼,在获得赔偿前无须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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