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18 阅读:1427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 2019-036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准许 10 名原告撤诉,公司已收到《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涉案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1,317,528.3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 74民初 968 号),裁定准许原告高莹等十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高莹等十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费钧德
被告四:费屹立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1,317,528.36 元;
(2)判令被告二、三、四对前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本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6、47、48、49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原告高莹等十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事项内容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发布《涉及诉讼公告》(临 2018-049)。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 74民初 968 号),原告高莹等十人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高莹、黄进、郑长玖、田浩、陈京文、邱韡、苏伟、林树江、牟利君、赵训撤诉;2、以上 10 位原告案件受理费分别减半收取,由 10 位原告分别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众维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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