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18 阅读:1249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19-021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19)晋 01 民 初字第 236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297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298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03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23 号、(2019) 晋 01 民初字第 324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54 号、(2019)晋 01 民初 字第 360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61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62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63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64 号、(2019) 晋 01 民初字第 365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66 号、(2019)晋 01 民初 字第 369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70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71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72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74 号、(2019) 晋 01 民初字第 376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87 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魏红、丁浩强、侯丙辛、任顺星、陈勇、徐程宽、王海滨、陈强、陈章章、潘静、姚桂根、雷羽、李秀荣、姚世群、李荣、梅松、孙勇、谢培华、蒋 芙蓉、万本荣、张德文。 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魏红、丁浩强、侯丙辛、任顺星、陈勇、徐程 宽、王海滨、陈强、陈章章、潘静、姚桂根、雷羽、李秀荣、姚世群、李荣、梅松、孙勇、谢培华、蒋芙蓉、万本荣、张德文 21 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80,909.41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 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 民初字第 236 号、(2019)晋 01 民 初字第 297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298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03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23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24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54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60 号、(2019)晋 01 民初 字第 361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62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63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64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65 号、(2019) 晋 01 民初字第 366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69 号、(2019)晋 01 民初 字第 370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71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72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74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76 号、(2019) 晋 01 民初字第 387 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路桥公告编号:临 2019-023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19)晋 01 民初字第367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68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73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75 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邢军、程耀峰、程博策、陈腴。 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邢军、程耀峰、程博策、陈腴 4 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419,112 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67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68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73 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 375 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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