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度

顺灏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进展

时间:2019-08-01 阅读:1184

顺灏股份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公告编号:2019-097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 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18)最 高法民再 339 号、(2019)最高法民再 73 号、(2019)最高法民再 76号、 (2019)最高法民再 84 号、(2019)最高法民再 94 号】,就公司与艾梅芳等 8 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做出调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4 日、2018 年 7 月 28 日、2018 年 10月 9 日披露了案件 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5、2018-103、2018-104)、《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4、2019-041)。 

 

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调解情况 

 

对于以上涉及案件,公司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重在保护,兼顾发展”的方针,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受 理并依法做出裁定,裁定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进行提审,再审期 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针对《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 124、2019-041)涉及的诉讼,该批案件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认为案件损失存在一定的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顺灏股份同意按照案件一审判决认定的艾梅芳等 8 人损失的 40%向上述各当事人补偿损失。 

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顺灏股份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用合计 239,529.96 元,由顺灏股份承担。上述补偿款共计 3,746,092.51 元,以及应当由顺灏股份向艾梅芳等 8 人支付的一审诉讼费用共计 101,204.67 元,顺灏股份已实际付清。 

3、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三、本案的调解对公司的影响 

 

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公司对投资者的投 资损失承担80%的责任。本次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公司自愿按照投资者实际损失的 40%对其进行补偿。对于部分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中可能发生的赔偿,公司已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 80%计提预计 负债。本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调解书是公司按照上述投资者损失的 40%对其进行补偿损失,根据调解结果公司可以冲回预先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增加利润总额 3,649,354.97 元,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正面影响。其余再审案 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再审过程之中,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最高法民再 339 号、(2019)最高法民再73 号、(2019)最高法民再 76 号、(2019)最高法 民再 84 号、(2019)最高法民再 94 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3 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公告编号:2019-098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 份”)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 32 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谢燕芳等 32 名自然人 被告:顺灏股份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 8,187,305.91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案的主要事实与原告陈述的理由 

2016 年 7 月 27 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 “未依法披露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 号),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被告未按规定 及时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原告赔偿。原告购买证券的时间在被告 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予以支持。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寄发的前述《民事起诉状》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与和解方案。 对于部分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中可能发生的赔偿,公司将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 80%计提预计负债,且公司将以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款项优先赔偿投资者;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公 司从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的款项不足以覆盖上述公众股东诉讼事项产生的损失,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为公司承担兜底补偿责任,确保公司不因此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对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公司对法院已经作出的全部终审判决,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提审该部分案件的裁定,并裁定中止执行原审判决。截至目前,部分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部分案件和解撤诉;其余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再审过程之中。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责任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公司将持续关 注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3 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公告编号:2019-099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 74 民初 323 号,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许王倪等 3 位自然人撤回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黄翊等 4 位自然人 

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平文,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立卿,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丹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博,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黄翊与(以下简称“原告”)对王丹及公司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期间投资损失,原告被告王丹、顺灏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送上海金融法院继续审理,上海金融法院于2018 年 9 月 5 日立 案。审理中,上海金融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以其与被告顺灏股份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向 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 许,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不再作为本案原告参与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撤回起诉。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 14,078.72 元,减半收取计 人民币 7,039.91 元,由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负担(已预缴)。 

根据顺灏股份与上述原告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一致认为本案损失存在一定的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并同意通过和解撤诉方式妥善解决涉诉案件。顺灏股份需要赔偿上述原告合计金额 212,615.52 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公司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80%的责任。经公司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上述部分投资者已自愿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款金额为诉请金额(不包括利息部分)的 30%计算,且 案件受理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根据调解结果公司可以冲回预先计提的预计负债,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正面影响,将可能有利于促进其他投资者接受调解,节约司法成本 ,公司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主营业务上。

 

其余再审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再审过程之中,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部分民事诉讼程序还在中止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 74 民初 323 号; 

2、调解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