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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01-29 阅读:565

法〔202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已于 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和监管部门的协同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若干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向发行人、上市或者挂牌公司所在辖区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报,相关派出机构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为了查明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在调查收集证据时要加强协调配合,以有利于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与人民法院查明民事案件事实为原则。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调查收集证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协助配合。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当庭出示并由各方当事人质证。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对涉诉虚假陈述的立案调查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应当继续审理。

  四、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就诉争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规定情况、对证券交易价格的影响、损失计算等专业问题征求中国证监会或者相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自律管理组织、投资者保护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五、取消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要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专家咨询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探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专家、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推荐等配合工作,完善证券案件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六、在协调沟通过程中,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行政案件的调查施加不正当影响。

  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和相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学习培训,拓宽培训形式,尽快准确掌握《若干规定》的内容与精神,切实提高案件审理和监管执法水平。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按隶属关系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1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在规定前置程序的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刑事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到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之日,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在废除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以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刑事判决作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 《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新旧司法解释在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发生了明显变化,为避免出现投资者因未及时主张权利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发生,充分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民事权利,现就《规定》施行后诉讼时效的衔接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规定》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计算。


二、在《规定》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对虚假陈述进行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自立案调查日至《规定》施行之日已经超过三年,或者按照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至《规定》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己经届满或不足六个月的,从《规定》 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六个月。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9日



(来源:最高法 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