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05 阅读:827
9月3日晚间,新潮能源(600777)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证监会拟决定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黄万珍、胡广军、杨毅给予警告,并分处30万元、30万元、1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众维515网提示,在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并在该期末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在网/微发送姓名、电话、股票名称、数量加入索赔预征集。股东数据显示,2018年12月31日,持有新潮能源的股东有95873户,推算应有相当比例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告知书揭示,经查明,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基金基金合同》, 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同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
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5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所负义务, 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 61333.75万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
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万元及违约金 6348.38万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2月18日,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中报显示,新潮能源今年上半年实现营收21.1亿元同比减少14.44%,净利润3.03亿元同比增长200.87%。9月3日,新潮能源收报2.03元,年内上涨31.82%,最新市值138.05亿元,约为历史峰值的36.51%。截至今年6月末,公司股东人数13.15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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