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度

最高拟罚近4000万!证监会通报3起适用新法案例,投资者索赔窗口临近

时间:2021-07-26 阅读:846


新证券法实施一年多,证券市场违法者迎来史上最严的重典峻法,大幅度提升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强化监管执法、严打证券违法行为、震慑违法犯罪主体的威力开始显现。





7月23日,证监会新闻例会上通报了首批3起适用新证券法财务造假案件的处罚情况,其中,宜华生活案以近4000万元的“最昂贵”拟罚单牢踞C位,广东榕泰案以A股首例适用新证券法处罚落地案件引发关注,中潜股份则是曾经16个月暴涨20倍的“霸王庄”主角


三宗案件呈现以下特征: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最长跨度4年;实际控制人核心决策、组织实施,主观恶性明显;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形式不断翻新,利用新型或复杂金融工具、跨境业务达成造假目的;财务造假伴生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前述部分案件,造假比例高,情节严重,影响极为恶劣。下面就来看看这“火线三兄弟”的鬼蜮伎俩:



一、拟罚款近4000万元创纪录!*ST宜生退市后再遭造假通报,300亿市值蒸发数万股民索赔窗口临近


2020年4月24日,根据专项核查发现的线索,证监会依法对宜华生活出具立案调查通知书。今年2月23日晚间,宜华生活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实控人刘绍喜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今年6月7日,宜华生活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认定,在2016至2019年4年间,该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额等方式虚增利润27亿余元;通过伪造银行单据、不记账或虚假记账等方式虚增银行资金86亿余元;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资金往来320亿余元。证监会依法拟决定:对宜华生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绍喜给予警告并处930万元罚款,同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刘壮超、万顺武、周天谋、刘伟宏等另18名责任高管给予警告并分处20万元-450万元罚款,刘壮超、万顺武、周天谋、刘伟宏同时被分别采取5-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事实上,宜华生活今年以来已被证监会三次通报,前两次分别发生于今年1月29日和4月16日。证监会指出,宜华生活多年连续实施重大财务造假,2016年至2019年4年虚增利润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8.24%、98.67%、192.78%和99.37%(按利润总额绝对值计算);其造假手段隐蔽,传统方式与新型手法杂糅共生。除伪造合同、虚开发票、银行和物流单据造假等传统方式外,还利用新型或复杂金融工具、跨境业务等实施造假。该案违法主体拟罚款共3980万元,系目前拟对上市公司信披违法罚款额最高的案件。


公开信息显示,宜华生活前身为“宜华木业”,成立于2001年5月,上市于2004年8月,2016年从传统家居制造企业转型住居生活一体化服务商。2019-2020年度,公司累计亏损31.42亿元。因2019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2020年5月6日起冠上“*ST”帽子。今年1月19日至2月22日,该股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成为退市新规下的首只“1元退市”股。今年3月22日,上交所对公司股票摘牌终止上市。



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凡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买入宜华生活(*ST宜生,400099,原600978)股票,且2020年4月24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该股的权益受损投资者,可在“众维515”网站或微信发送姓名电话、股票名称数量提交获赔申请报名委托,在处罚落地后发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诉讼。2020年二季度,公司股东人数在6、7万户上下,推断或有相当部分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


二级市场上,从2015年转型以来,宜华生活股价即由前复权23元以上历史高点持续下跌,停牌前的今年2月22日收出0.52元的上市新低,较历史最高价累计跌幅达到惊人的97.76%,市值由最高344亿元缩水至7.71亿元。截止上年末,公司仍有股东约5.88万户。



二、ST榕泰造假领罚1450万后再遭典型通报,百亿市值蒸发股民索赔报名持续征集中


2020年5月21日,广东榕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5月1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2018-2019年间,广东榕泰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构保理业务方式累计虚增利润5526.91万元;其相关报告均未如实披露公司与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实际构成关联关系,未披露关联交易额合计约8.23亿元(不含增值税),分别占公司2018年、2019年净资产的13.16%、15.36%。此外,公司未按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报,而是迟至2020年6月23日才披露。


广东证监局依法决定,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两责并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给予警公告同时三责并究罚款330万元,公司财务总监等另13名有责高管被警告并分处最高160万元最低20万元罚款。本案违法主体合计领罚1450万元。


资料显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7年,2001年6月挂牌上市,主营化工材料和互联网综合服务。2019年度,公司净利润-6.24亿元(重述后)爆出上市后首亏。2020年,公司实现营收10.66亿元,同比下降25.37%;亏损扩大至12.15亿元,较上年增亏94.63%。今年一季度,ST榕泰实现营收2.77亿元,同比增长27.85%;净利润-1256.13万元,同比-220.30%,期末每股净资产1.85元,股东5.05万户。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众维515证券索赔网主理律师提示,凡在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间买入广东榕泰股票,且2020年5月21日晚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在“众维515”网站或微信发送姓名、电话、股票名称(代码)、股票数量提交获赔申请加入索赔诉前准备。2020年5月31日,公司有股东57321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切勿放弃可依法索赔挽损的机会。


二级市场上,广东榕泰2015年12月曾创下前复权17元以上、总市值120多亿元的上市最高记录。因2020年度内部控制被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今年5月6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简称变为“ST榕泰”,复牌后股价连收四个一字跌停,当月最低价1.86元创2006年6月以来新低。7月26日,ST榕泰收报2.05元,仅今年来已下跌37.31%,最新市值14.43亿元不到历史峰值的一个零头。



三、20倍妖股中潜股份再遭通报拟罚1540万元,索赔适格投资者可报名加入诉前准备


2021年5月28日,中潜股份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中潜股份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720万余元,虚增营业成本1150万余元,导致虚增营业利润2570万余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2.08%;中潜股份2019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3710.03万元,占中潜股份2018年期末净资产的6.78%;该公司2020年披露的收购合肥大唐存储项目相关公告描述不严谨客观准确,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收购事项及标的公司未来整体发展趋势、科研实力及未来盈利情况的判断,存在误导性陈述情况。


广东证监局依法拟决定:对中潜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张顺,时任总经理、董事仰智慧给予警告并分处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兵、时任副总经理及董秘明小燕等11人给予警告并分处50-150万元罚款。拟罚款总计1540万元。


资料显示,中潜股份成立于2003年4月,主营海洋潜水装备、潜水培训、潜水旅游等业务,有“潜水设备第一股”之称,2016年8月登陆创业板。2019年以来,中潜股份在所谓“海外赌王”仰智慧携神秘私募入局后化身“空壳买手”,频繁迎合市场热点高买低卖倒手多家壳公司,股价16个月暴涨二十倍,在短暂营造“市值管理”辉煌后终遭监管暴击,短短一年间股价三度闪崩暴跌近九成。


2020年度,公司主营业务大幅萎缩,营收1.71亿元同比剧减66.42%,净利润亏损1.86亿元创上市最差,5年来首度报亏。2021年一季度,公司仅实现营收658.07万元,同比锐减85.70%,净利润亏损1620万元,每股净资产已由四年前历史最高时的5.92元跌至1.75元。




按照惯例,中潜股份不久应会收到处罚决定书。凡在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买入中潜股份且该期末日盘后仍持股的受损股民,可在“众维515”网站或微信发送姓名电话、股票名称、数量,准备加入民事索赔集体诉讼。2020年9月末公司股东7932户,推断或有不少人符合索赔条件。


7月26日,中潜股份股价收盘报28.52元,最新市值58.25亿元,不及一年前历史峰值372亿元的六分之一。截至今年6月30日,公司股东人数增至37440户,较上年同期的5255户激增6倍多。



值得关注的是,在周五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表示,除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广东榕泰案外,该批案件均已告知,将严格依法定程序从快处理该批案件。证监会严申,要坚决用好新《证券法》利剑,用重典、出重拳,维护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秉持以下执法理念:


第一,对于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从严重处,一抓到底,打则“痛击筋骨”,绝不“挠痒痒”,该批案件均处千万元以上重罚,责任人百万元以上,让违法者“知疼”,不敢“再犯”;第二,抓“关键少数”,精准打击,区分责任,区分情节,该批案件较为明显的特点,即严办首恶,对实际控制人施以重罚及终身市场禁入;第三,构建立体追责体系,涉嫌犯罪,坚决移送,绝不姑息,让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刑事打击、民事赔偿中承担应有的责任。